在市场准入的保障方面,中国有权在产品的出口和销售、服务市场的准入、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享有不受不公平贸易救济措施和数量限制的保障。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附件7的规定,欧盟、阿根廷、墨西哥等成员对中国出口产品实施的与WTO规则不相符的数量限制、反倾销措施、保障措施等在中国加入WTO后5年至6年内取消。
(二)享受多边的、无条件的和稳定的最惠国待遇
GATT第1条规定:“一成员方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待遇、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成员方的相同产品。”入世前中国只能通过双边贸易协定在某些国家获得最惠国待遇,这种待遇是非常不稳定的,容易遭到破坏。如美国虽与中国签订了互给最惠国待遇的双边协议,但根据美国国内的《1974年贸易法》第402节规定,美国政府须每年审查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移民政策,根据该国移民政策的实施情况,决定是否对该国中止或延长最惠国待遇。1989年以后,美国国会每年将是否延长中国最惠国待遇问题同人权、宗教、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挂钩。尽管克林顿政府从1994年起宣布将对华最惠国待遇问题与人权问题脱钩,但仍未从根本上改变对中国最惠国待遇一年一审的制度。这种双边基础上的最惠国待遇是不稳定的、歧视性的。由于中美于1999年11月达成关于中国入世的双边协议,美国众议院和参议院于2000年分别通过了给予中国永久正常贸易关系法案(Permanent Normal Trade Relations,PNTR)。按照这项议案,在中国加入WTO后,美国将终止按《1974年贸易法》中有关条款对中国“最惠国待遇”进行年度审议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