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主导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可参照图7-3所示。农民以成员权为依据从集体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并进行确权登记。农民在宅基地使用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流转其宅基地使用权。如果流转,方向有三:一是通过出租、转让、继承等方式向本集体成员流转;二是通过出租、转让等方式向非本集体成员(其他农民集体成员或城镇居民)流转;三是通过抵押、入股等方式向企业、银行等流转。通过协商或中介组织议定价格、签订流转协议,并到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完成流转。
图7-3 农民主导的宅基地流转模式
一般情况下,集体经济组织或地方政府主导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规模较大、收益较高,同时也更容易对农民土地权益产生侵犯。“宅基地换房”等流转方式的弊端在实践中已有凸显。因此,在此种所谓的“被动流转”模式中要通过相应的引导变农民被动为主动,也即流转过程中的首要原则必须是农民自愿。在引导方面则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现:一是基础设施利导。公共基础设施是集中居住的必要条件,完备的基础设施建设能够形成吸引作用。可以通过必要的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来吸引农民或企业集中居住或投资建房,从而形成流转利导。二是土地规划指引。农民会根据地区发展规划进行居住位置的选择。可以通过制定土地利用和整理规划、明确区域经济发展的方向等方式,使得农民和投资者根据规划进行建设,从而形成指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