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以看出,康德想要提出的关于语词善与恶的意义的办法是完全没有根据的。他说:
如果善的概念不是源自于实践律令,而仅仅是作为后者的根据,那么,善的概念只能是一些东西的概念——这些东西的存在保证了快乐,并因之决定了主体的因果关系,其结果是,决定了意愿的能力。在此,既然不可能发现一个先验存在(观念与快乐或不快乐相伴随),那么直接辨别出善或恶将是一件非常简单的经验问题。[23]
只有通过无须任何根据的预设——所有非形式的价值是可以还原成物与我们的感觉状态(康德错误地认为,这些感觉状态本身只具有意义明确的本质,后面会论述到这一点)之间的因果关系,康德的办法才是可能的。这些预设正好将康德引向了“自相矛盾的方法”:“也就是说,善与恶的概念不能被定义成先在于道德律令(概念显然是服务于道德律令的,甚至是它的基础)。更进一步说,概念的定义必须在道德律令之后,或通过道德律令来定义概念(就像我们在这里所做的)。”[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