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在本案之前,二审法院曾经作出过生效判决。在该案中,被上诉人杜庙木材大市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判令上诉人从家根返还土地使用权并赔偿返还前的损失。在杜庙木材大市场胜诉后的执行期间,一审法院仅实际执行到2014 年12 月31 日之前的损失赔偿部分,但因地上存有从家根修建的建筑物和堆放物,而未能实际将涉案土地执行“返还”。现在的问题在于,杜庙木材大市场在本案中要求“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与前案的诉讼请求之间是什么关系?从逻辑上分析,如果不能就地上附着物问题切实地“排除妨害”,则“土地使用权返还”的前案判决结果只能落空,成为难以执行、无法落实的一纸空文;本案关于赔偿自2015 年1 月1 日起的损失,从文义上理解,必然是前案关于赔偿自2013 年起损失的判决结果之中的一部分。换言之,本案的这两项诉讼请求都是与前案诉讼请求不可分割的:或者是互为因果,或者是有所重复。其中,排除妨害与返还土地使用权之间是互为因果的关系,整段时间的损失赔偿与一段时间的损失赔偿之间则是相互包含的关系。
相关影视:crystal英文名中文音译